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6號
抗 告 人 國聯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大儒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賴政鉉間聲請假處分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本院113年度全字第6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蔣志宗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蔡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