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再字第8號
再審原告 新富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勝隆
訴訟代理人 朱中和律師
林玟妡律師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興達發電廠間返還價金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17,974元,應徵再審裁判費61,197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郭慧珊
法 官 陳宛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梁美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