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再易字第34號
再審原告 普維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秉浩
再審被告 廣大照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侑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13年7月30日本院111年度上字第127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前訴訟程序第二審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9,223元,應徵裁判費6,450元;前訴訟程序第二審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與本訴不同,其訴訟標的金額為722,134元,應徵裁判費11,895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參照),均未據繳納。茲依同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則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劉傑民
法 官 劉定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王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