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上字第17號
上 訴 人 唐富家
訴訟代理人 張雨萱律師
劉思龍律師
被上訴人 台灣伊格爾博格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村上佳津宏
訴訟代理人 李羽加律師
黃毓棋律師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因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明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