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上字第43號
上 訴 人 關松屏
訴訟代理人 邵允亮律師
複代理人 張倍豪律師
上 訴 人 中鋼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一中
訴訟代理人 尤中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1月18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蔣志宗
法 官 秦慧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