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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原上易字第1號
上 訴 人 大碩環保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吳昇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鍾韻聿律師
上 訴 人 謝巴查克
被上訴人 鍾麗惠
訴訟代理人 唐小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原住民族法庭
法 官
陳宛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