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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111號
抗  告  人  黃福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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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怡菁  


抗  告  人  林淑芳  

            梁孫魁  
相  對  人  樂利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第一頁所載「112年12月26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全事聲字第27號」,應更正為「112年12月7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全字第203號」
  理 由
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定有明文。而所謂顯然錯誤者,乃指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本院前開裁定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周佳佩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駱青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