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348號
再抗告人 建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又慈
代 理 人 賴馨寧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本院113年度抗字第348號裁定再為抗告。查本件應徵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再抗告人僅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再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楊淑儀
法 官 陳宛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