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1號
再審聲請人 江西村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聲請再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本院113年度聲再字第1號駁回再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第495條之1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如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吳芝瑛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