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113號
附帶上訴人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訴訟代理人 楊品妏律師
彭正元律師
上開附帶上訴人因與附帶被上訴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32號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查本件附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880,3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87,179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即駁回附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陳宛榆
法 官 楊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青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