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113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楊襄恆
謝孟茹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訴訟代理人 楊品妏律師
彭正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2月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陳宛榆
法 官 楊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周青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