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22號
上 訴 人 吳全益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鍾麗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民國112年11月22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5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3,81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2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陳宛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