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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勞上字第4號
上 訴 人 李孟歡
賴怡盈(原名賴怡汶)
郭宥涵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坤展律師
被上訴人 衛生福利部南區老人之家
法定代理人 許慧麗
訴訟代理人 葉庭嘉律師
吳剛魁律師
吳岳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新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