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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勞上字第4號
上  訴  人  李孟歡  
            賴怡盈(原名賴怡汶)

            郭宥涵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坤展律師
被上訴人    衛生福利部南區老人之家

法定代理人  許慧麗  
訴訟代理人  葉庭嘉律師
            吳剛魁律師
            吳岳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新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