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金上字第4 號
113年度金上字第5 號
113年度金上字第6 號
113年度金上字第7 號
113年度金上字第8 號
113年度金上字第9 號
113年度金上字第10號
113年度金上字第11號
上 訴 人 簡良鑑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113年度金上字第4至11號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李怡諄
法 官 黃悅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秦富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