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上字第118號
上 訴 人 福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世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惠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3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本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891,405元(計算式:3,538,080元+附表所示聲請支付命令前之利息353,325元=3,891,405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70,6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黃悅璇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雅芳
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