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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字第7號
聲  請  人  億太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昶評  
相  對  人  瑞吉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月珠  
上列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所為之一○四年度抗字第二三五號假處分裁定撤銷。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同法第533前段亦規定明確。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為假處分,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3日以104年度抗字第235號裁定准予假處分在案,有該裁定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上開假處分裁定,依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劉定安
                   法 官 劉傑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秋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