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再字第27號
再審原告 施勝民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高春菊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提起再審之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666元,應徵再審裁判費65,60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本院114年度聲字第62號裁定(駁回訴訟救助之聲請)確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則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
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祥
法 官 楊淑儀
法 官 劉定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