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再字第8號
再審原告 何玉春即華達成企業行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鴻溢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09年度上字第308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再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53,929元,應徵再審裁判費45,4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劉定安
法 官 劉傑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秋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