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再易字第29號
再審聲請人 連恒良
再審相對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度再易字第18號民事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徐彩芳
法 官 李怡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梁雅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