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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上字第76號
上  訴  人  温富璋  

訴訟代理人  顏萬文律師
被上訴  人  林雨蓉  
訴訟代理人  沈聖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