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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上字第76號
上 訴 人 温富璋
訴訟代理人 顏萬文律師
被上訴 人 林雨蓉
訴訟代理人 沈聖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