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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鈞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利路
被 上訴 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林家煌
訴訟代理人 盧世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淑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