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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鈞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利路  
被 上訴 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林家煌  
訴訟代理人  盧世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淑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