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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上易字第19號
上 訴 人 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分署
法定代理人 吳嘉恆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
被 上訴 人 協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晴萍
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楊淑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