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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178號
抗  告  人  建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0號00樓00樓                          之0
法定代理人  陳又慈  
代  理  人  賴馨寧律師
相  對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楊文鈞為相對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查相對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龐德明,於本院第二審程序進行中之民國114年8月11日變更為楊文鈞,有經濟部登記公示資料可按,因楊文鈞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由楊文鈞為相對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色嬌
                  法 官  劉傑民
                  法 官 謝雨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鄭翠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