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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74號
抗  告  人  林春凰  
            吳佩真  
            陳文通  
相  對  人  台原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慶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案號欄中關於「14年度抗字第74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14年度抗字第74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楊淑儀
                  法 官  陳宛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