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8號
異 議 人 李國鎮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高雄
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對於民國114年4月2日本院114年度聲字第11號裁定提出異議。按依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1項但書提出異議,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為同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8款所明定。惟未據異議人繳納,茲命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異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劉傑民
法 官 劉定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