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6號
上 訴 人 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良
訴訟代理人 劉豐州律師
陳鵬光律師
吳典倫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鄧雅仁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律師
被 上訴 人 台灣優利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Andrew Whelan
訴訟代理人 李宗德律師
翁乃方律師
賴建樺律師
被 上訴 人 張哲豪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一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徐彩芳
法 官 李怡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梁雅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