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上更二字第20號
上 訴 人 黃余素卿
黃謙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黃明田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4日本院114年度重上更二字第20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按裁判實質內容不利黃謙德,其非無上訴利益存在),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條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祥
法 官 楊淑儀
法 官 陳宛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建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