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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上字第184號
上 訴 人 三分春色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政介
上 訴 人 陳鍾金妹
陳德明
洪建邦
陳致羽
陳湘儀
陳錠雨
陳致昇
前列9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湯雅竣律師
被 上訴 人 林蘭惠
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律師
黃郁雯律師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李怡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梁雅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