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抗字第126號
115年度抗字第127號
抗 告 人 安蓮珠
相 對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停止執行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5年6月16日所為第二審裁定提起再抗告,各應徵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再抗告人繳納。又再抗告人提起再抗告,均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95條之1規定,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7日內各自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再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徐彩芳
法 官 李怡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吳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