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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抗字第129號
抗  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代  理  人  林銘輝  
相  對  人  林淑美  
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29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5年度執事聲字第12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及原法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5年1月5日所為114年度司執字第98號裁定,關於駁回抗告人就如附表所示保險契約債權為強制執行之聲請及聲明異議部分均廢棄。
異議及抗告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相對人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於民國110年7月15日所核發橋院嬌110司執教字第31617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下稱系爭執行名義),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於114年8月13日核發扣押命令,禁止相對人於新臺幣(下同)16,795元及自94年11月23日起之利息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球人壽)依保險契約已得請領之保險給付、解約金及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或為其他處分,全球人壽亦不得對相對人清償。臺中地院嗣將該執行事件移由原法院合併執行,經原法院以114年度年度司執字第74505號執行事件(併入原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98號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原法院司法事務官以全球人壽陳報相對人如附表所示保險契約(下稱系爭保險契約)兼具健康險性質,屬保險法第129條之1規定不得強制執行之標的為由,裁定駁回抗告人此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下稱原處分),抗告人不服提出異議,經原法院以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不服而提起本件抗告。
二、抗告意旨略以:系爭保險契約為人壽保險契約,不因給付項目含有完全失能給付,即變更其性質,原處分及原裁定以系爭保險契約兼具健康險性質,駁回抗告人就系爭保險契約之強制執行聲請及異議,均有違誤,爰提起本件抗告,聲明請求廢棄原處分及原裁定等語。  
三、按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各有效契約之解約金債權金額未逾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之6個月金額中最高標準者,或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契約、傷害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114年6月18日公布、同年月20日施行之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29條之1、第132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又配合後二者規定新增之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5點第2款規定: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契約(主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而將之限於健康保險、傷害保險為主契約時方有適用。
四、經查:
 ㈠抗告人持系爭執行名義聲請就相對人之系爭保險契約債權為強制執行,全球人壽收受執行法院核發之前述扣押命令後,陳報斯時預估之解約金為291,067元等節,業經本院核閱系爭執行事件卷屬實。又系爭保險契約之主約登記為人壽保險,設計目的係提供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失能之保障,給付項目為身故保險金、全殘保險金,保費結構依純壽險而為設計,無健康醫療險或傷害險成分等情,有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全球人壽115年3月11日函文檢送之附表及契約條款、115年6月10日函文檢送之附表可佐(系爭執行事件98號卷第15、17頁、原審卷第63至77頁、本院卷第71、73頁)。綜觀系爭保險契約經登記之保險類別為「人壽保險」,契約保費設計架構百分百屬「死亡/全殘給付(壽險性質)」之風險保費等情,足認系爭保險契約屬於一般人壽保險契約,尚不因給付項目含有全殘給付即變更其性質。
 ㈡又依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中最高標準者即臺北市之20,379元,按1.2倍計算6個月所得金額為146,729元,系爭保險契約預估之解約金為291,067元,已逾上開6個月之總額。系爭保險契約性質既為人壽保險,非保險法第129條之1、第132條之1及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5點規定之保險類型,且其解約金數額已逾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規定之標準,自得為強制執行之標的。是抗告人主張系爭保險契約非前揭保險法規定所稱不得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等語,應屬可採。
 ㈢從而,原處分駁回抗告人就系爭保險契約所為強制執行之聲請,及原裁定維持原處分而駁回抗告人之異議,均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及原處分不當,聲明廢棄,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將之均予以廢棄,另由執行法院為適法之處置。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徐彩芳
                  法 官 黃悅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瀚陞
附表:
保單號碼
保險名稱
要保人
被保險人
預估解約金
00000000
國華人壽定期終身壽險
林淑美
林淑美
291,06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