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58號
聲 請 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振仁
訴訟代理人 周中臣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世翔熱交換器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115年度上字第136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聲請人就本院115年度上字第136號給付承攬報酬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核與聲請法定程式未符,應予補繳,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秦慧君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家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