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上字第57號
上 訴 人 雄獅旅行社股份有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傑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對於民國115年4月30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雄訴字第10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億203萬3,254元(計算式:1912961+453372〈本訴計算至起訴前1日之違約金,計算式如附表〉+99666921=102033254,原審補費裁定漏未計算起訴前之違約金),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89,312元,扣除已繳213,169元(原審補費裁定誤載),尚應補繳1,176,143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祥
法 官 陳宛榆
法 官 楊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以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