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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地訴字第35號
原 告 森郁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礽澧
被 告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代 表 人 楊欽富
訴訟代理人 黃政衛
余佩君
邵士洪
上列當事人間建築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審判長 法 官
邱美英
法 官
謝琬萍
法 官
蔡牧玨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