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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地訴字第35號
原      告  森郁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礽澧 
被      告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代  表  人  楊欽富 
訴訟代理人  黃政衛 
            余佩君 
            邵士洪 
上列當事人間建築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審判長 法 官  邱美英
               法 官 謝琬萍
               法 官  蔡牧玨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