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監簡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信良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法務部○○○○○○○間監獄行刑法事件,對於民國113年5月30日本院112年度監簡字第7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及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如欲由監所保管之保管金支付,應逕向監所申請,勿誤向本院聲請,以免延誤期間,影響權益,附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秀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