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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簡字第122號
原      告  思洛科技有限公司
即  抗告人         
代  表  人  曾建勲    現於屏東縣○○鄉○○村○○路00號附

被      告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
即  相對人         
代  表  人  黃志中 
上列當事人間醫療器材管理法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112年度簡字第12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為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所明定;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或係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而抗告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68 條本文、第27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送達抗告人,惟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查詢單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法 官 郭書豪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葉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