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交字第239號
原 告 陳厚任 住○○市○○區○○路00號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按交通裁決事件中撤
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
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2項定有明文。是以,提起交通裁決撤銷訴
訟時,應先向交通主管機關申請裁決,並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內
提起行政訴訟。查原告起訴狀未檢附本件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致有程式上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行提出上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影本1份,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法 官 蔡牧玨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