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交字第75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金玲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之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本院113年度交字第757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本件應徵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法 官 黃姿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