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地全字第3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代 表 人 張世棟
相 對 人 岳登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伯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所為之113年度地全字地3號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送達代收人「王雅暄」應更正為「黃雅暄」。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裁定之更正亦準用上述有關判決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上揭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程序之裁定準用之。
二、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審判長 法 官 邱美英
法 官 楊詠惠
法 官 謝琬萍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秀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