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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地訴字第27號
原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方振仁 
訴訟代理人  陳昱澤律師
被      告  嘉義縣政府


代  表  人  翁章梁 
訴訟代理人  林世豐 
            邱怡玟 
            方香嵐 
上列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法 官 蔡牧玨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