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地訴字第47號
原 告 冠榮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芳秀
訴訟代理人 沈昌憲律師
楊惟智律師
被 告 空軍航空技術學校
代 表 人 李瀚鼎
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2日準備程序終結。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準備程序,並定114年4月23日上午10時00分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怡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