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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地訴字第55號
原 告 龍欣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彥龍
被 告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代 表 人 江健興
訴訟代理人 吳憲綜
吳忠益
李育慶
上列當事人間因職業安全衛生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文婷
法 官 李明鴻
法 官 黃姿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宗鑫
股 別
:月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