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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地訴字第56號
原      告  龍欣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彥龍 
被      告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代  表  人  江健興 
訴訟代理人  許宏竹 
            詹育瑞 
上列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法 官 蔡牧玨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