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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地訴字第63號
原 告 良安行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鄧謹勵
訴訟代理人 唐小菁律師
複代理人 吳艾黎律師
被 告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代 表 人 江健興
訴訟代理人 譚慧君
許宏竹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動基準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法 官
黃姿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孟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