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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地訴字第63號
原      告  良安行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鄧謹勵 
訴訟代理人  唐小菁律師
複代理人    吳艾黎律師
被      告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代  表  人  江健興 
訴訟代理人  譚慧君 
            許宏竹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動基準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法 官 黃姿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孟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