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地訴字第86號
原 告 定益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郭廼暉
訴訟代理人 林孟毅律師
江仲齊律師
被 告 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 表 人 許仁澤
訴訟代理人 黃紹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程序,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行政訴訟法第132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於民國114年5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審判長 法 官 邱美英
法 官 楊詠惠
法 官 謝琬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秀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