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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地訴字第86號
原      告  定益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郭廼暉 
訴訟代理人  林孟毅律師
            江仲齊律師
被      告  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  表  人  許仁澤 
訴訟代理人  黃紹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程序,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行政訴訟法第132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於民國114年5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審判長  法  官  邱美英
                   法  官  楊詠惠 
                   法  官  謝琬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秀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