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4年度交字第3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臺南市政府交通局
代 表 人 王銘德
訴訟代理人 劉惠利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周公信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25日本院114年度交字第366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法 官 謝琬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秀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