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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4年度地訴字第12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陳業鑫律師
            葉智超律師
被      告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代  表  人  江健興 
訴訟代理人  許宏竹 
            䝉奕錡 
上列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法 官 黃姿育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映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