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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4年度地訴字第12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陳業鑫律師
葉智超律師
被 告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代 表 人 江健興
訴訟代理人 許宏竹
䝉奕錡
上列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法 官
黃姿育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映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