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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5年度交字第82號
原      告  邱華峯 
被      告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代  表  人  張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所為附表所示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本院認無言詞辯論的必要。因此,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事實概要:
  原告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行駛在如附表所示應徵收通行費之道路未繳費,經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下稱高公局)以書面通知補繳,仍逾期未繳納,為警以有「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之違規(共22次違規,合稱系爭違規)逕行舉發,並分別移送被告處理。經被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27條第1項規定,以如附表所示之裁決書(下合稱原處分),各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300元」。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二、原告主張及聲明:
(一)主張要旨:
   原告承認有系爭違規,但高公局僅寄發2張補繳通行費及追繳作業費用通知單(下稱補繳單)各包含10次、12次駕駛國道之行為,逾期繳費行為僅有2次,不應拆開分別處罰22次,違反比例原則及一罪一罰原則。
(二)聲明:原處分撤銷。
三、被告答辯及聲明:
(一)答辯要旨:
   原告因預儲帳戶餘額不足致未完成扣款,系爭違規共計22次,應按各次違章行為分別裁罰。
(二)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院的判斷:   
(一)應適用之法令:
  1.道交條例第27條第1項:「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或橋樑,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未繳費者,應補繳通行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補繳,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300元罰鍰。」。
  2.行政罰法:
  ⑴第7條第1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
  ⑵第25條:「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者,分別處罰之。」。
(二)經查:
  1.原告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駕駛系爭車輛行駛在如附表所示應徵收通行費之道路後未繳費,經高公局以書面通知補繳,仍逾期未繳納,而為警舉發之事實,有補繳單、送達證書(本院卷第111至116頁)及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發單)可佐,且為原告所不爭執(本院卷第13頁),此部分事實自堪認定,足認原告有系爭違規。又原告知悉其駕車上路未繳納通行費,經接獲補繳單仍未於期限內補繳,主觀上顯有違規之故意,應予裁罰。
  2.原告固以前詞主張,惟其於如附表所示不同時間,各基於使用國道之個別決意,行駛在如附表所示不同地點,各次行駛區段之通行費係分別計算,負有各別繳納之義務,卻均未繳費,經接獲補繳單後仍逾期未繳而有前揭違規,各次違規可以明確區分,屬於數行為,共計22次,依行政罰法第25條規定,應分別裁罰,並不因1張補繳單併列數次通行費,未依限繳納即可合併認屬1次違規,原處分自無原告所指違反比例原則或一罪一罰原則之情。原告主張,並不可採。
  3.被告適用道交條例第27條第1項規定作成原處分,並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4.本件判決基礎已經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必要,一併說明。
五、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原告負擔。
六、結論:原告之訴無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法 官 顏珮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儀珊
附表(以下卷證出處均為本院卷):
編號
①通行日期
②通行路段
違規行為成立日期(繳納期限翌日)
①裁決書
②舉發單
1
①114年7月1日
②國道1號鼎金系統-楠梓(鳳楠路)359K
114年9月26日
①115年1月19日高市交裁字第32-ZEV474823號(第119頁)
②國道警交字第ZEV474823號(第87頁)
2
①114年7月2日
②國道1號高科-岡山346K
114年9月26日
①115年1月19日高市交裁字第32-ZEV472269號(第121頁)
②國道警交字第ZEV472269號(第88頁)
3
①114年7月3日
②國道1號岡山-楠梓(旗楠路)353.5K
114年9月26日
①115年1月19日高市交裁字第32-ZEV478720號(第123頁)
②國道警交字第ZEV478720號(第89頁)
4
①114年7月4日
②國道1號路竹-仁德系統-336.6K
114年9月26日
①115年1月19日高市交裁字第32-ZDS993032號(第125頁)
②國道警交字第ZDS993032號(第90頁)
5
①114年7月5日
②國道1號路竹-仁德系統-336.6K
114年9月26日
①115年1月19日高市交裁字第32-ZDS989664號(第127頁)
②國道警交字第ZDS989664號(第91頁)
6
①114年7月8日
②國道1號路竹-仁德系統-336.6K
114年9月26日
①115年1月19日高市交裁字第32-ZDS986458號(第129頁)
②國道警交字第ZDS986458號(第92頁)
7
①114年7月12日
②國道1號路竹-仁德系統-336.6K
114年9月26日
①115年1月19日高市交裁字第32-ZDS986094號(第131頁)
②國道警交字第ZDS986094號(第93頁)
8
①114年7月13日
②國道1號鼎金系統-楠梓(鳳楠路)359K
114年9月26日
①115年1月19日高市交裁字第32-ZEV475019號(第133頁)
②國道警交字第ZEV475019號(第94頁)
9
①114年7月14日
②國道1號岡山-楠梓(旗楠路)353.5K
114年9月26日
①115年1月19日高市交裁字第32-ZEV467958號(第135頁)
②國道警交字第ZEV467958號(第95頁)
10
①114年7月15日
②國道1號鼎金系統-楠梓(鳳楠路)359K
114年9月26日
①115年1月19日高市交裁字第32-ZEV476846號(第137頁)
②國道警交字第ZEV476846號(第96頁)
11
①114年7月16日
②國道1號岡山-楠梓(旗楠路)353.5K
114年10月14日
①115年1月19日高市交裁字第32-ZEV483177號(第139頁)
②國道警交字第ZEV483177號(第97頁)
12
①114年7月17日
②國道1號岡山-楠梓(旗楠路)353.5K
114年10月14日
①115年1月19日高市交裁字第32-ZEV484211號(第141頁)
②國道警交字第ZEV484211號(第98頁)
13
①114年7月18日
②國道1號路竹-仁德系統336.6K
114年10月14日
①115年1月19日高市交裁字第32-ZDU000603號(第143頁)
②國道警交字第ZDU000603號(第99頁)
14
①114年7月20日
②國道1號路竹-仁德系統336.6K
114年10月14日
①115年1月19日高市交裁字第32-ZDS996398號(第145頁)
②國道警交字第ZDS996398號(第100頁)
15
①114年7月21日
②國道1號岡山-楠梓(旗楠路)353.5K
114年10月14日
①115年1月19日高市交裁字第32-ZEV484720號(第147頁)
②國道警交字第ZEV484720號(第101頁)
16
①114年7月22日
②國道1號岡山-楠梓(旗楠路)353.5K
114年10月14日
①115年1月19日高市交裁字第32-ZEV485732號(第149頁)
②國道警交字第ZEV485732號(第102頁)
17
①114年7月23日
②國道1號鼎金系統-楠梓(鳳楠路)359K
114年10月14日
①115年1月19日高市交裁字第32-ZEV492281號(第151頁)
②國道警交字第ZEV492281號(第103頁)
18
①114年7月24日
②國道1號鼎金系統-楠梓(鳳楠路)359K
114年10月14日
①115年1月19日高市交裁字第32-ZEV487778號(第153頁)
②國道警交字第ZEV487778號(第104頁)
19
①114年7月28日
②國道1號路竹-仁德系統336.6K
114年10月14日
①115年1月19日高市交裁字第32-ZDS996043號(第155頁)
②國道警交字第ZDS996043號(第105頁)
20
①114年7月29日
②國道1號鼎金系統-楠梓(鳳楠路)359K
114年10月14日
①115年1月19日高市交裁字第32-ZEV486164號(第157頁)
②國道警交字第ZEV486164號(第106頁)
21
①114年7月30日
②國道1號岡山-楠梓(旗楠路)353.5K
114年10月14日
①115年1月19日高市交裁字第32-ZEV483156號(第159頁)
②國道警交字第ZEV483156號(第107頁)
22
①114年7月31日
②國道1號岡山-楠梓(旗楠路)353.5K
114年10月14日
①115年1月19日高市交裁字第32-ZEV482167號(第161頁)
②國道警交字第ZEV482167號(第10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