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5年度地聲字第4號
抗 告 人
即聲請 人 盧再傳
重億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盧再傳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15年4月28日115年度地聲字第4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審判長 法 官 李明鴻
法 官 蔡牧玨
法 官 謝琬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秀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