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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5年度地訴字第76號
原      告  錢大渭 

上列原告因國家賠償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未遵期補正者,依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9日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5年6月4日寄存於東港中正郵局,有送達證書1份(本院卷第23頁)在卷可證。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院內查詢單、答詢表及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本院卷第25至29頁)等資料在卷為憑,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原告之訴為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審判長 法 官 李明鴻
                法 官 蔡牧玨
                法 官 謝琬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秀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