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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5年度延收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內政部移民署

代  表  人  林宏恩
代  理  人  洪寧徽
相  對  人 
即受收容人  NGUYEN TIEN DUNG阮進勇(越南國籍)




上列聲請人因相對人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事件,聲請延長收容,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NGUYEN TIEN DUNG阮進勇延長收容。
  理 由
收容期間
受收容人自民國115年2月25日起暫予收容,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於115年3月9日以115年度續收字第1061號裁定續予收容,聲請人於該期間屆滿5日前聲請第一次延長收容。
具收容事由
受收容人有下列延長收容之事由(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4第2項):
續予收容期間屆滿前,因受收容人所持護照遺失或失效,尚未能補發。
無得不予收容之情形
受收容人未符合下列得不予收容之情形(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1第1項)。
收容必要性
受收容人具延長收容事由,且無其他收容替代處分可能,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
結     論
延長收容之聲請為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4第2項後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法 官 謝琬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秀泙